OPTOPLES生管面试:为什么离职
跟面试官说离职原因可以是回家发展,追求更大的发展机会,结婚,照顾家庭等个人层面的原因可以有很多,建议不要议论前单位的好坏;面试官只是想从中了解求职者对新工作的预期,对工作的态度,及面对压力问题的应变能力或其他。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变通的说明离职原因,但同时需展现在面试官面前,谈谈自己对新工作的理解:
1. 求职者在说离职原因时,需考虑到前单位的“离职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2. 避免把“离职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表达对前单位的不满;
3. 离职原因也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没团队精神,做事不积极主动等;
4. 可以谈对新公司的了解,如新公司的平台如何吸引了当事人;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当事人辞职的原因可能是追求更大的舞台施展才华;
5. 对面试的直接上司可以谈谈对新工作的看法,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如何体现自己的价值,该工作如何吸引人,锻炼人;
6. 对面试的直接上司可以根据自己过去的工作经验,谈谈对新工作的难点及需要的支持点;
7. 可以谈谈对新公司的第一印象,举例说明。
我单位试用期三个月,我做了一个月,部门领导不让走,人事部拿离职单说要一个月
最多三天就可以离开,如果单位单位刁难,你可以去告它.记住,保留好你的书面或者邮件离职申请.
让老板不能拒绝的辞职理由
要将自己目前的实际情况和老板坐下来谈,既然老板对你不错就可以开诚布公的谈!也以一个朋友的身份与其进行一些交流.将继续留任公司的利弊与老板分析,使其有个比较客观的判断,如果是还是个比较理性的领导一般情况不会强行拒绝只会诚心挽留,实在无效也就只能作罢.若是比较执着或者固执的老板就要坚定一些(如果真的想走而不仅仅是想以此来改变一下环境),至于合理的理由在不同的场合和人际关系下都是不确定的!唯有坦诚相待也许才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
在原单位没领失业金,到新单位半年,因为身体欠佳辞职了,还能领失业金吗?
不能,自己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跪求:赛特斯网络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啊,加班多吗?
不错,待遇不错总公司在美国,就是高智商人群待的地方,技术工资高对头脑要求的强度也大,你自己看吧,看你做什么的了,人力总监陈总人也不错
我以前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连续做了三个月的项目我就辞职了,可是在这三个月的提成,公司就不给我,…
公司不给你支付提成(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违法,你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投诉,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
提前一个月口头说辞职,后补交辞职信,公司找不到人接手,我可以即时离职吗??
没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你可随时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时离职,并可要求经济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哪位老大,跟我写一份辞职报告了,另外当时签劳动合同时只签了一份,那合同是否有效啊?
尊敬的主管、副理:
你好!
在公司工作一年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公司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虽然在公司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公司的环境对于业务员很照顾很保护(至少对于业务风险来说),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你们也有经常提醒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公司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公司业务部近期人员变动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个时期。我希望在10/24左右完成工作交接。这个时间也许比较紧,如果实施上有太多困难,我同意适当延迟一周。但是我还是希望副理理解,现临近年底,如果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
我希望在我提交这份辞程的时候,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请主管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另外,希望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实,离开是很舍不得,原因自不用说明。但是既已决定,挽留会让我最终离开的时候更为难。谢谢!最后,希望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顺利!
试用期老板不给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还要求签半年的时间!强人所难!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你可以看下劳动法
我在干粉砂浆厂上班9年,现要离职,问下离职体检是公司出钱吗?
通常情况,化工厂属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离岗前的健康检查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