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畜养大型犬的相关规定吗?
每个地区都不一样,去你们本地的派出所查查就行。下面的是基本的
城镇区域内除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外,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和以下五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将禁止饲养:
一、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二、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塔福斗牛更、斗牛犬;
三、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四、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更,苏俄猎狼犬;
五、其他犬类: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语狐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丽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海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指犬体高度超过50厘米或体长超过60厘米的犬只.拉拉不在禁养之列,但如果拉拉的高度和体长超过规定的范围的也会被禁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内容
个人认养犬应具备四条件:
目前留检所实行电话预约认养的方式,市民电话预约确认后,持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养犬证明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留检所办理认养犬只手续。
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发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6年11月07日 13:26
1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五、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九、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十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不文明养犬九大问题:
1.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无证养犬
3.一户养多犬
4.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
5.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6.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流浪犬
8.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街头非法贩犬
9.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
临街商店可以养大型犬么
虽然国家中央层面并无专门针对养犬的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似乎都不许城区养大型犬的,只不过具体规定上略有不同.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养……大型犬”;《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等等
关于济南养犬的规定
济南市 市中区十六里河万寿路12号 82779557
历下区 历下区香港街东首路南(银座圣洋物流东南角) 85083120
市中区 市中区十六里河万寿路12号 82779557
槐荫区 槐荫区济齐路匡山蔬菜批发市场(匡山公园西200米路北) 85083266
天桥区 天桥区标山路标山桥西口向北500米 85953797
历城区 历城区佳宝路13号(花园路与东外环路路口东北角) 88115186
高新区 高新区刘志远路北首路东(与工业南路交界处) 88691090
长清区 长清区中川街东段(文昌兽医站) 85085223
我不敢保证电话是否变更,如果不对,请打下114查询
最新《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居民如何养犬?点击山东济南新规关键词
来源: 大众日报 3月21日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了《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后,省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中,每户居民最多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小型犬“狗证费”第一年为400元。
关键词之一:大型犬
《规定》提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为重点管理区,该区域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济南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关键词之二:“狗证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以后每年度为4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关键词之三:“电子身份证”
《规定》明确提出,在为犬只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签;公安部门要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关键词之四:强制免疫 按照规定要求,济南市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完)
禁养体重超过15kg的大型犬?
[em05]我家养的阿拉斯加,自己把疫苗打全了,狗证是肯定办不下来,想都没想过,谁叫咱喜欢养大狗呢[em11]阿拉很温顺,见谁都要跟着跑,但是是大型犬,就办不了狗证了
深圳小区能养大型犬吗?
城管局有《深圳养犬管理条例》.对大型犬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禁养范围内的大型犬就不可以饲养,例如藏獒等.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徐州市区让养大型犬吗?
现在徐州市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三环路以外的大型社区不允许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现在各个社区正在宣传和登记,但你可以找个工厂,以工厂的工作犬名义办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